在證據信息化的大趨勢下,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數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電子證據做為新的證據形式在證據法律實踐與理論研究中被廣泛關注??尚艜r間戳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解決了電子證據易被篡改和事后抵賴的問題,對以往被廣泛應用的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產生了不小的沖擊。
?
?作為一名曾經從事公證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人員,以往辦理的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不下數十件,現就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和可信時間戳這種新的證據形式予以對比分析,以期對公證機構的證據保全工作及審判實踐有所啟示。
?
1、 概 ?念
?
? ?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訴訟開始前,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與申請人的權益有關的、日后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進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網絡電子證據保全是證據保全公證的一項重要內容,指公證機構利用計算機設備和技術,通過接入廣域網固定、提取電子證據的活動。
?
可信時間戳是由權威可信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的一個能證明數據電文(電子文件)在一個時間點是已經存在的、完整的、可驗證的,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憑證,可信時間戳主要用于電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賴,確定電子文件產生的準確時間。
2、出具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網絡電子證據保全是公證機構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提取電子證據的一種方式。是公證機構證據保全公證的一種。
?
?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承擔著我國的標準時間的產生、保持和發播任務,是我國唯一權威法定時間服務機構。國家授時中心負責授時和授時保障的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將依據接入核準書,向相關軟件用戶提供可信時間戳的服務??尚艜r間戳是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的一個電子憑證,用于證明電子數據文件自申請可信時間戳后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
3、操作方式
?
? ? 公證機構在辦理網絡電子證據保全的過程中,應當在公證機構的辦公場所使用公證機構的計算機和網絡接口登錄網絡且保證在登錄網絡之前公證機構的計算機沒有被當事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控制或操作。公證機構因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公證機構的計算機和網絡接口的情況下,公證員應對擬使用的計算機接入互聯網的真實狀態和計算機進行清潔性檢查,以免出現假鏈接。但是由于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公證員又不可能成為計算機領域的專家,清潔性的操作只是對于可能導致的有關清潔性檢查問題的舉證責任的轉移,因此通常操作的情況是公證機構對于使用公證機構以外的計算機和網絡接口登錄進行網絡電子證據保全申請持謹慎態度,一般不予受理。
?
?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操作步驟通常是首先登錄IE,接著輸入網址或百度進行搜索,然后點擊相關鏈接進入,最后退出登錄的方式進行。每個操作過程都要實時打印,通常以直接打印、截屏打印、截屏打印+錄像的方式進行證據固定。
?
?根據司法證據規則以及《電子簽名法》第二章數據電文書面形式和第十三條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數據電文必須具有唯一性且可驗證,數據電文生成時必須采取國標《GB/T25064-2010》中的ES-T、ES-C、ES-X0、ES-X1、ES-X2、ES-X3、ES-X4格式進行簽名,在數據電文歸檔時則采取ES-A格式進行簽名。在現時的公鑰基礎建設中,電子簽名證實了簽署人的身份。
?
?但是,如果文件沒有一個準確可靠的簽署時間,即使附有電子簽名的文件也有可能不被承認。只要在作電子簽名的同時,取得一個可信時間戳,任何一方都不可否認。
?
? ? 可信時間戳能為電子簽名提供確實的簽署時間,保證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這樣既能證實簽署人的身份,亦能指出準確的簽署時間,使人無從抵賴或否認。
?
4、應用范圍
?
? ? 網絡電子證據保全由于其法定的證明效力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被廣泛使用。而且由于公證機構法定證明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其所出具的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的法定性及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書作為書證的效力長期以來被廣泛應用也就不足為怪。
?
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司法人員畢竟不是計算機方面的專家,在電子證據的操作流程,產生方式,驗證方式上要求作為一名普通的司法人員來驗證其真實性的難度太大,而相關法律對于電子證據使用規定又不是特別明確,因此,目前電子證據的采用尚未全面鋪開??尚艜r間戳作為一種電子證據解決了數據電文(電子文件)易被篡改偽造、產生時間不確定的問題,使電子證據的采信度大大提高。目前,可信時間戳已運用于醫療領域以保證電子病歷的法律效力,電子檔案管理領域用于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化副本內容防篡改、保障檔案的法律憑證的作用。
?
5、證明力
?
? ? 司法部、國家版權局關于在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發揮公證作用的聯合通知{司發通[1994]070號 }第1條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權行為時,要求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應當對證據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對于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據保全的公證文書,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為查處侵權案件時認定事實的根據?!?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6款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4條規定:“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數據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
2006年實施的《公證法》第36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于當事人在訴訟前依法定程序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的證據保全公證的證據,與人民法院依靠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具有同樣的效力。從這些規定均可以看出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
對于電子證據早在1999年的《合同法》、2004年的《電子簽名法》中已經有所體現。2010年最高法、最高檢等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界定為了電子證據的形式。即使是在訴訟法的領域里,電子證據獨立的法定地位也早已確立。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電子數據這一獨立的證據類型正式浮出水面,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2014年11月1日修訂的行政訴訟法32條都承認了電子數據這一證據類型。而2015年最高法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司解》)關于司解》對于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法領域的運用作了詳細界定,并明確區分了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其中,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的具體類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
? ? 但是如何證明電子證據在某一時間點真實存在,時間戳的出現解決了這一難題。但是自建時間戳不具備法律效力,只有由國家法定時間源來負責保障時間的授時和守時監測,任何機構包括時間戳中心自己不能對時間進行修改以保障時間的權威,產生的時間戳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電子簽名法》有關數據電文原件形式的要求,申請了可信時間戳認證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等可視為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2008年深圳市龍崗區法院所審理的“利龍湖”一案,就是我國首例在司法審判中應用時間戳的案件。之后,陸續有法院對可信時間戳證據予以認定。
?
6、責任追究
?
? ? 公證法實施以后對于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證員違反操作程序出具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書,造成嚴重后果的會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公證機構面臨處罰,公證員將被吊銷執業證書。
?
依據《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認證業務規則、未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就筆者目前查到的相關文件來看,造假者承擔的責任基本都是民事責任,最多是行政責任,一般處罰力度較輕,違法成本較低。
?
7、使用成本
?
? ? 就目前所知的陜西省的公證證據保全的收費標注是900,但是實踐操作中,由于還要進行攝像,刻錄、保存光盤等網絡電子證據保全一般的收費在2000元左右。公證法規定的一般的出具公證書的時間在十五個工作日,大多公證機構在十個工作日之內出具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書。
?
目前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可信時間戳電子證據取證系統,可信時間戳的申請以手機取證軟件免費下載、免費注冊、電子證據時間戳認證服務費用為¥10元/次、驗證免費。
?
從上面可以看出可信時間戳的取證成本是明顯低于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成本的。
?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信息技術不斷參與到普通大眾的生產、生活的全過程,從而對于電子證據的搜集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可信時間戳作為新興電子證據,被廣泛應用是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趨勢。但是,網絡上的造假文件時間戳軟件可以修改文件的時間戳,這對司法人員審查、采信時間戳證據時造成了一定的難度,從而網絡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優勢更加明顯。司法人員對于時間戳這一新興的證據形式的接納還需建立在其對這一新興事物了解掌握和時間戳服務機構不斷發展、更新,避免技術漏洞和人為操縱,可信度較高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