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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雷禾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79-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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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北京雷禾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淑君、何曉蓮,廣東格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鄒**。

    委托代理人凌**,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邵**,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北京雷禾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姚鑫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魏梅、人民陪審員馬虹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曉蓮,被告委托代理人邵小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系列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是中國本土紀錄片產量最大的公司,拍攝的節目在國內80余家電視臺播出,與央視記錄頻道、上海紀實頻道、北京紀實高清頻道、鳳凰衛視中文臺、吉林衛視等國內專業紀錄片頻道保持常年固定合作,連續多年獲得政府最高獎項?!队H歷馬王堆發掘現場——白榮金》系原告為展現發掘馬王堆的過程而精心拍攝的作品,原告邀請曾親歷馬王堆發掘工作的中國社會考古研究所研究員、文物修復專家白榮金先生(生于1935年)以口述的形式,從親歷者的獨特視角,回憶發掘馬王堆時鮮為人知的故事,重現發掘工作的現場,輔以珍貴的影像資料,展現馬王堆發掘時的場面,反映考古專家們為保存文物所做的努力,系一代考古專家發掘古墓的獨家記錄;《對話收藏——梁曉新》系原告為展現收藏的樂趣與門道而精心拍攝的作品,原告邀請蘇富比藝術學院中國前首席代表、資深中國藝術品鑒賞與投資顧問梁曉新先生(生于1968年)以口述的形式,從親歷者的獨特視角,回憶進入收藏行業的往事,講述與重要藏品的趣事和緣分,輔以珍貴的影像資料,講述了藝術品收藏家鮮為人知的故事,也展現了講述人對藝術品的熱愛與欣賞,系梁曉新先生收藏故事的獨家記錄;《春晚往事——黃一鶴(上)》和《春晚往事——黃一鶴(下)》系原告為展現春晚歷史和發展而精心拍攝的作品,原告邀請曾執導五屆央視春晚的導演黃一鶴先生(生于1934年)以口述的形式,從親歷者的獨特視角,回憶30年前春晚節目的籌備過程,講述首次春晚直播過程中及《難忘今宵》和《吃面條》等經典作品背后鮮為人知的故事,輔以珍貴的影像資料,講述了春晚是如何成為中華民族除夕夜必不可少的節目,系黃一鶴先生對春晚往事的獨家記錄;《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蔡正仁》系原告為展現昆曲《長生殿》的傳承與發展及昆曲名家蔡正仁成長經歷而精心拍攝的作品,原告邀請有”活明皇”之稱的昆曲表演藝術家蔡正仁先生(生于1941年)以口述的形式,從親歷者的獨特視角,回憶學習昆曲時鮮為人知的故事,挖掘一曲《長生殿》背后的文化內涵,輔以珍貴的影像資料,詮釋了老一代昆曲藝術家的藝術追求,系一代昆曲表演藝術家的獨家記錄;《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系原告為展現程派創始人程硯秋先生成長經歷和和派藝術發展而精心拍攝的作品,原告邀請京劇程派藝術創始人程硯秋之子程永江先生(生于1932年)以口述的形式,從親歷者的獨特視角,回憶父親與京劇的故事,講述父親與日偽政府的對抗,展現其傲骨品格,片中輔以珍貴的影像資料,詮釋了程硯秋這一京劇大家的藝術追求,系一代京劇表演藝術家的獨家記錄;《星空之夢——李元》系原告為展現我國天文科普發展歷程而精心拍攝的作品,原告邀請北京天文館主要籌建者、天文學家和科普作家李元先生(生于1925年)以口述的形式,從親歷者的獨特視角,回憶天文事業的往事,講述北京天文館建設的趣事和意義,輔以珍貴的影像資料,講述了北京天文館激勵一代又一代人的故事,也展現了李元對天文的熱愛,系李元先生星空夢的獨家記錄;《魯菜傳奇——王義均》系原告為傳承和發揚魯菜以及其所反映的飲食文化而精心拍攝的作品,原告邀請國家高級烹飪技師、中國烹飪協會理事王義均先生(生于1933年)以口述的形式,從親歷者的獨特視角,回憶魯菜傳承和發展背后鮮為人知的故事,重現一代魯菜大師的成長經歷,輔以珍貴的影像資料,展現歷史大背景下魯菜文化的發展歷程,承載人文關懷,系一代魯菜大師的獨家記錄;《神形兼備繪——王希鐘》系原告為展現我國影視化妝事業而精心拍攝的作品,原告邀請新中國第一代電影化妝師王希鐘先生(生于1925年)以口述的形式,從親歷者的獨特視角,回憶為《西游記》演員化妝和設計造型的往事,講述電影化妝過程中的趣事和藝術意義,輔以珍貴的影像資料,體現了影視化妝在中國發展的歷程,也展現了王希鐘對影視化妝的熱愛,系王希鐘先生的獨家記錄;《拾起甲片中的歷史——白榮金》系原告為展現發掘古代鎧甲的過程而精心拍攝的作品,原告邀請曾親歷馬王堆發掘工作的中國社會考古研究所研究員、文物修復專家白榮金先生(生于1935年)以口述的形式,從親歷者的獨特視角,回憶發掘古代鎧甲時鮮為人知的故事,重現發掘工作的現場,輔以珍貴的影像資料,展現古代文物的風采,反映考古專家們為保存、復原文物所做的努力,系一代考古專家發掘、復原鎧甲的獨家記錄。以上作品均不可重現,亦不能復制。原告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攝制完成后,依法對《親歷馬王堆發掘現場——白榮金》、《對話收藏——梁曉新》、《春晚往事——黃一鶴(上)》和《春晚往事——黃一鶴(下)》、《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星空之夢——李元》、《魯菜傳奇——王義均》、《神形兼備繪——王希鐘》、《拾起甲片中的歷史——白榮金》等十部作品享有著作權,并分別于2013年1月29日、2013年3月15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2日、2013年1月30日、2013年5月1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2月18日首次發表作品,北京市版權局分別于2013年10月21日、2014年3月7日向原告頒發了以上作品的《版權登記證書》,作品登記號分別為”京作登字-2014-I-00060977”、”京作登字-2014-I-00061003”、”京作登字-2014-I-00060991”、”京作登字-2014-I-00060990”、”京作登字-2014-I-00060978”、”京作登字-2013-I-00310129”、”京作登字-2014-I-00061019”、”京作登字-2014-I-00061035”、”京作登字-2014-I-00061012”、”京作登字-2014-I-00060986”。原告授權全國數十家地面電視臺播出作品,因為精良的制作和感人至深的故事,作品深深吸引了大批觀眾,也創造了同類型作品居高的收視率。2014年4月,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視頻網站”迅雷看看”(網址為www.kankan.com)上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線點播服務和分享服務,不僅在其自有網站非法傳播涉案作品,還將涉案作品分享至”新浪微博”、”QQ空間”、”朋友網”、”騰訊微博”、”人人網”、”開心網”等公眾覆蓋率和點擊率非常高的熱門網站。被告依托互聯網的公開性、便捷性和快速傳播性,非法將涉案作品向公眾大量傳播,導致涉案作品合法播出的收視率嚴重下降,造成原告和電視臺的合法權益嚴重受損。此外,被告在涉案作品播出前、播出后和暫停播放時都強制性嵌入了大量商業視頻廣告,并明示”如需觀看無廣告視頻,須繳納15元/月加入影視VIP或通過金幣兌換去廣告功能”。同時,在播放涉案作品的網頁中,被告還刊登了大量購物廣告。原告認為被告侵權行為屬于積極侵權,存在主觀過錯,且獲取了巨額廣告收益,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原告為保護其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對《親歷馬王堆發掘現場——白榮金》、《對話收藏——梁曉新》、《春晚往事——黃一鶴(上)》和《春晚往事——黃一鶴(下)》、《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星空之夢——李元》、《魯菜傳奇——王義均》、《神形兼備繪——王希鐘》、《拾起甲片中的歷史——白榮金》等作品的侵權行為;2、各案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30000元,本系列案共10案,共計人民幣300000元;3、各案賠償原告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3000元,本系列案10案,共計人民幣30000元;4、承擔本系列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1、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享有涉案視頻的著作權,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2、原告的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3、原告不能證明其存在相關損失,索賠金額過高。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播放《親歷馬王堆發掘現場——白榮金》、《對話收藏——梁曉新》、《春晚往事——黃一鶴(上)》和《春晚往事——黃一鶴(下)》、《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星空之夢——李元》、《魯菜傳奇——王義均》、《神形兼備繪——王希鐘》、《拾起甲片中的歷史——白榮金》等光碟,片尾均顯示由北京雷禾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出品,作品時長均為30分鐘。
    根據北京市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親歷馬王堆發掘現場——白榮金》、《對話收藏——梁曉新》、《春晚往事——黃一鶴(上)》和《春晚往事——黃一鶴(下)》、《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星空之夢——李元》、《魯菜傳奇——王義均》、《神形兼備繪——王希鐘》、《拾起甲片中的歷史——白榮金》等作品類別為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各作品首次發表日期分別為2013年1月29日、2013年3月15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2日、2013年1月30日、2013年5月1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3月29日和2013年2月18日,作品登記號分別為”京作登字-2014-I-00060977”、”京作登字-2014-I-00061003”、”京作登字-2014-I-00060991”、”京作登字-2014-I-00060990”、”京作登字-2014-I-00060978”、”京作登字-2013-I-00310129”、”京作登字-2014-I-00061019”、”京作登字-2014-I-00061035”、”京作登字-2014-I-00061012”、”京作登字-2014-I-00060986”,作者和著作權人均為北京雷禾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日,深圳市版權協會根據原告的申請,在瀏覽器中輸入”www.kankan.com”,對該頁面內容進行瀏覽操作并將上述瀏覽頁面相關涉案視頻及圖片進行錄像和截圖,保存為原始證據包。取證時在場人員為牛娟利和付強,操作人員為凌裕文,固化電子數據數字指紋為3BCE5961E6B644A590A9332FB66505B0CDBD6C51,取證系統為人民法院TSA電子證據固化系統,取證機構證件號為79387785-6,取證操作人員登陸ID為374542646@qq.com,取證操作人員數字身份ID為554ela33fcdd365b,并加蓋了數字簽名和時間戳,本院核對上述均為真實信息。

    根據錄像和網頁截圖,具體內容如下:1、在瀏覽器中輸入”www.kankan.com”,進入”迅雷看看”網站,查看被告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在網站內的搜索欄中輸入”口述”,出現若干個搜索結果,在搜索結果內點擊”口述2013-01-30親歷馬王堆現場發掘”、”口述2013-03-18梁曉新和古玩的故事”、”口述2013-02-25老導演講述春晚往事”和”口述2013-02-26春晚經典久唱不衰”、”口述2013-01-31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口述2013-05-02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口述2013-04-15星空之夢李元”、”口述2013-05-13烹飪大師王義均”、”口述2013-04-01神形兼備繪《西游》”、”口述2013-02-19白榮金考古記憶”等十個視頻,隨機拖動進度條,均可完整播放;播放過程中,視頻左上角均顯示”BTV紀實高清”字樣,在片尾均顯示”制作公司北京雷禾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比對,上述十個視頻分別與原告提交的《親歷馬王堆發掘現場——白榮金》、《對話收藏——梁曉新》、《春晚往事——黃一鶴(上)》和《春晚往事——黃一鶴(下)》、《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星空之夢——李元》、《魯菜傳奇——王義均》、《神形兼備繪——王希鐘》、《拾起甲片中的歷史——白榮金》光碟內容相同。根據上述內容,深圳市版權協會出具2014深版協電證固字第0018號《電子證據固化報告》,為此,原告支付電子證據固化服務費人民幣2500元。

    此外,原告還提交了以下證據以證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1、北京電視臺出具的一份《證明》,稱在北京電視臺紀實頻道播出的《口述》欄目著作權由原告享有,該《證明》附一份《口述》欄目節目單表格,作品包括”口述2013-01-30親歷馬王堆現場發掘”、”口述2013-03-18梁曉新和古玩的故事”、”口述2013-02-25老導演講述春晚往事”和”口述2013-02-26春晚經典久唱不衰”、”口述2013-01-31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口述2013-05-02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口述2013-04-15星空之夢李元”、”口述2013-05-13烹飪大師王義均”、”口述2013-04-01神形兼備繪《西游》”、”口述2013-02-19白榮金考古記憶”等十部作品;2、北京電視臺紀實頻道出具的證明,證明上述節目在北京電視臺紀實頻道播出,版權歸北京雷禾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所有。

    庭審中,被告在法庭辯論階段承認其經營的網站上載了涉案視頻。

    原告將與本系列案相同類型的《百年飄香燜爐鴨——白永明》、《遲來的春天——費穆》、《親歷拍賣二十年——王剛》、《——呂恩》等作品非獨家電視播映權授予渭南電視臺,授權使用期限為一年,渭南電視臺向其支付授權費人民幣100000元,其中每集授權費人民幣25000元。

    原告與北京電視臺簽署紀錄片播映權轉讓合同,將《口述》欄目作品一年的非衛星電視播映權授予北京電視臺,播映權使用費為每集人民幣7500元,北京電視臺向其支付了相應的使用費。

    被告亦提交了案外人東陽佳星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和北京京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將影視節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其使用的《影視合作協議書》,以證明行業內的記錄片的授權使用費用均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原告索賠的金額過高。經查,被告提交的兩合同中的作品均與本系列案無關。

    原告因本系列案與廣東格祥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各案律師費為人民幣3000元,廣東格祥律師事務所向原告出具了一張票面金額為人民幣30000元的發票。

    另查,原告曾因相同的侵權行為向本院起訴被告侵犯了其關于《百年飄香燜爐鴨——白永明》等作品的著作權,上述案件與本系列案作品類型、時長均相同,侵權證據亦是同一份電子固化證據報告,經過二審終審,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已確認原告的著作權人身份以及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

    以上事實,有《親歷馬王堆發掘現場——白榮金》、《對話收藏——梁曉新》、《春晚往事——黃一鶴(上)》和《春晚往事——黃一鶴(下)》、《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星空之夢——李元》、《魯菜傳奇——王義均》、《神形兼備繪——王希鐘》、《拾起甲片中的歷史——白榮金》光碟、著作權登記證書、2014深版協電證固字第0018號電子固化證據報告、渭南電視臺與原告簽訂的許可使用協議及授權費發票、北京電視臺與原告簽署的紀錄片播映權轉讓合同、銀行賬戶流水信息、發票、北京電視臺和北京電視臺紀實頻道出具的證明、被告與案外人簽署的《影視合作協議書》、(2014)深南假定知民初字第1514-1518號民事判決書、(2015)深中法知民終字第1001-1005號民事判決書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系列案為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播放《親歷馬王堆發掘現場——白榮金》、《對話收藏——梁曉新》、《春晚往事——黃一鶴(上)》和《春晚往事——黃一鶴(下)》、《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口述人程永江》、《星空之夢——李元》、《魯菜傳奇——王義均》、《神形兼備繪——王希鐘》、《拾起甲片中的歷史——白榮金》等作品光碟,片尾均顯示權利人署名為原告,北京市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亦顯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原告,另外,與原告具有合作關系的北京電視臺、北京電視臺紀實頻道出具的證明、涉案網站上播放的視頻片尾顯示對原告著作權人身份進行了佐證,因此,本院確認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是本系列案適格的主體。被告關于此方面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對被告網站上的相關信息向深圳市版權協會申請了證據固化,對被告經營的”迅雷看看”網站上播放涉案視頻的行為進行了固定,其所出具的固化報告使用了時間戳和電子簽名,并注明了固化電子數據的數字指紋,對取證機構和人員的信息進行了詳細的描述,本院核實均為真實信息,且固化報告所記載的文字內容、網頁截屏與錄像可相互印證,被告未提交確切證據證明其提記錄的事實系原告偽造的,亦在庭審中承認其網站上載了涉案作品,且被告的侵權行為已由生效的裁判文書中予以認定,故取證機關雖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權限,但其所固定的證據內容系真實的,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原告提交的2014深版協電證固字第0018號電子固化證據報告顯示,被告的網站上未經權利人許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的損失。

    鑒于原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因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利的情況。原告起訴稱被告涉案作品分享至各大熱門網站,造成涉案作品合法播出的收視率嚴重下降,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其此主張不予采信。原告與渭南電視臺和北京電視臺之間簽署的相關合同以及被告與東陽佳星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和北京京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簽署的合作協議所確定的授權費只是原、被告與案外人之間關于作品許可使用費的約定,使用方式和時間等均與本系列案不同,故與本系列案無關,不能作為確定本系列案侵權損失的標準,本院不予采信。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持續時間、后果、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本院對原告要求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不予全部支持,酌定各案為人民幣7700元,本系列案共10案,合計人民幣77000元。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標準過高,本院亦不予全部支持,綜合考慮原告為本系列案所支出的取證費等情況,本院酌定被告各案應當向原告支付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1500元,本系列案共10案,合計人民幣15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應當立即從其經營的”迅雷看看”網站(網址為www.kankan.com)上刪除涉案作品《親歷馬王堆發掘現場——白榮金》、《對話收藏——梁曉新》、《春晚往事——黃一鶴(上)》和《春晚往事——黃一鶴(下)》、《一曲長生殿半生梨園情——蔡正仁》、《傲骨御霜大青衣——程硯秋》、《星空之夢——李元》、《魯菜傳奇——王義均》、《神形兼備繪——王希鐘》、《拾起甲片中的歷史——白榮金》;

    二、被告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各案賠償原告北京雷禾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7700元,本系列案共10案,共計人民幣77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各案賠償原告北京雷禾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維權合理支出人民幣1500元,本系列案共10案,共計人民幣15000元;

    四、駁回原告北京雷禾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各案受理費625元,均由被告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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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判 長 姚 鑫

    審 判 員 魏 梅

    人民陪審員 馬 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莊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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