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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與南昌樂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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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法定代表人:黃**,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特別授權代理),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唐小媛(特別授權代理),浙江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昌樂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塘山鎮星光村龔村(南京。

    法定代表人:唐**。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為與被告南昌樂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審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紅萍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小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劉僉騫是文字作品《“文馬戀”,要是失敗了,你還會相信愛情嗎?》的原始著作權人,其在2015年3月16日將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給杭州鋒線文化信息咨詢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5日,杭州鋒線文化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又將上述權利轉讓給了原告,并授權原告可以自己的名義對本轉讓之前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提起投訴、訴訟等法律手段。原告發現被告的微信公眾號“樂尚科技”(ID:leshangcn)在2014年4月9日向公眾傳播涉案作品。被告未經授權轉載抄襲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給原告造成一定的損失。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1、立即刪除涉案作品;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00元、合理費用3000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明確合理費用為律師費2000元、取證復印等1000元。

    被告未作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2015)滬徐證經字第5785號《公證書》。

    證明:涉案作品首發在“心靈咖啡網”。

    2、ICP查詢信息。

    證明:“心靈咖啡網”的經營單位為上海心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3、《版權證明》。

    證明:上海心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聲明“子易”即為劉僉騫,劉僉騫享有涉案作品全部著作權。

    4、原創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聲明書》(2015年3月16日)。

    證明:作者劉僉騫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給杭州鋒線文化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5、《聲明書》(2015年10月15日)。

    證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6、取證、申請可信時間戳證詞及截屏。

    7、取證及申請可信時間戳屏幕錄像(DVD光盤)。

    8、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

    6-8證明:被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非法轉載傳播涉案作品的事實。

    9、律師費發票。

    證明:原告的合理開支。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3,真實、合法,能夠相互印證劉僉騫以筆名“子易”在上海心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網站“心靈咖啡網”(域名:psycofe.com)發表涉案作品的事實;證據4,原告出示了由劉僉騫簽字的《聲明書》原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予以確認;證據5,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予以確認;證據6-8,經登陸www.tsa.cn對原告申請的時間戳進行驗證為一致,能夠證明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樂尚科技”(ID:leshangcn)上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證據9,為合法票據,原告亦確實委托律師參加了本案訴訟,故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涉案作品于2014年3月31日發表于上海心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網站“心靈咖啡網”(域名:psycofe.com),全文3100余字。發表時載明原創作品,文∕psycofe-子易,轉載請注明來源心靈咖啡網www.psycofe.com和本文出處?!白右住毕祫L騫之筆名。2015年3月16日,劉僉騫出具《聲明書》,表明其合法擁有附件中包括涉案作品在內的原創作品的著作權,現將該些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給杭州鋒線文化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并授權杭州鋒線文化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該轉讓之前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提起投訴、訴訟等,有權獲得由此的賠償或補償。2015年10月15日,杭州鋒線文化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將其上述權利轉讓給了原告。

    2015年7月2日,經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可信時間戳認證,被告微信公眾號“樂尚科技”(ID:leshangcn)上使用了涉案作品,顯示上傳時間為2014年4月9日,未見署名及文章來源。

    庭審中,鑒于被告微信公眾號上已無涉案作品的事實,原告撤回了要求刪除涉案作品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本案訴訟支付律師費2000元。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作品的作者為劉僉騫,故劉僉騫對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劉僉騫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給了杭州鋒線文化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杭州鋒線文化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又將上述權利轉讓給了原告。因此,原告受讓取得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未支付報酬,在其微信公眾號“樂尚科技”(ID:leshangcn)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被告微信公眾號上已無涉案作品,原告撤回其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對于賠償額,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字數、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原告維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可作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南昌樂尚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人民幣3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減半收?。?,由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元;由南昌樂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杭州湖濱支行,賬號:12×××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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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員  李紅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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