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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京73民終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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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7 京知宣 知產北京

    志愿者招募電話:010-89082137/890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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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彰化路18號冠方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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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麗婷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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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麗婷,2005年7月參加工作。畢業后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2014年11月任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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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晰昕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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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晰昕,1997年7月參加工作。畢業后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2014年11月任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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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穎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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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穎,2004年9月參加工作。畢業后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2014年11月調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任法官助理。2015年9月任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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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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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2016)京73民終147號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合議庭周麗婷、張晰昕、穆穎

    法官助理劉欣蕾

    書記員宋然

    當事人

    上訴人:北京育路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

    一審判決(2015)海民(知)初字第25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1、華蓋公司提交的通過時間戳服務系統固定的電子數據證據,采取錄像記錄操作過程、計算機和操作環境清潔性檢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當介入、操作計算機不清潔、網絡環境不真實等因素可能對取證結果造成的影響,保證了電子數據生成、儲存方法的可靠性。并且,通過密碼技術有效驗證和保障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其真實性可以確認。

    2、上級法院在先相關生效裁判關于華蓋公司權屬證據證明標準的認定應當作為判案參考。本案中華蓋公司提交的權屬證據與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號民事判決中描述的一致,育路公司亦未提交相反證據,依據與在先生效判決相同的判斷標準,應當認定華蓋公司有權對涉案圖片主張著作權。

    所引在先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號民事判決

    備注:本摘要并非判決之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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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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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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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京73民終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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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育路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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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周華龍,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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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惠清,北京育路互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住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東平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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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剛,北京育路互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住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北辛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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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北路7號電通創意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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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柴繼軍,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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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瑞石,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法務,住遼寧省沈陽市沈北新區正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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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北京育路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育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25411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6年5月31日,上訴人育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惠清、陳剛和被上訴人華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瑞石到本院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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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華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華蓋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享有編號為112144352、dv072019a、dv117089a、dv117090b的圖片(簡稱涉案圖片)的著作權,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述涉案圖片上均有攝影師的署名,但Getty Images Inc.(簡稱蓋帝公司)和華蓋公司既不能提供涉案圖片為職務作品的證據,也沒有提供涉案圖片的權屬流轉證明,一審法院僅根據涉案圖片上的水印和網站展示以及存在重大瑕疵的公證書就認定蓋帝公司和華蓋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二、一審判決認定華蓋公司提交的新浪微博網頁打印件、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及存有相應文件的光盤形成證據鏈,存在明顯錯誤。首先,華蓋公司提供的時間戳認證證書文件未經公證,僅由華蓋公司自己操作,只能證明其在特定時間有操作的事實,不能確定操作系統環境、操作頁面以及取證時間是否真實。其次,光盤是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文件的載體,承載上述文件的既可以是光盤,也可以是軟盤、硬盤,光盤本身缺乏與本案的關聯性,不具備證據能力。另外,華蓋公司提供的新浪微博網頁打印件無法確認其真實性與關聯性,同樣不具備證據能力。三、一審過程中,在蓋帝公司和華蓋公司的網站上根本無法找到“dv117089a”號涉案圖片,一審法院在華蓋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卻將此圖片列入賠償范圍明顯有誤。華蓋公司對其一審起訴狀中主張的有關涉案圖片價值的多項事實未提供相應證據,一審法院未要求華蓋公司提交相關證據即徑直作出判決有誤。四、一審法院認定華蓋公司主體適格有誤。華蓋公司既未能出具任何能夠證明John J.Lapham III系蓋帝公司的在職員工(副總裁)的證據,也未能出具JohnJ.Lapham III已經取得了蓋帝公司授權的相關證據,更沒有提供任任何其與蓋帝公司之間的直接授權文件,其作為一審原告對我公司提起訴訟主體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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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蓋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同意育路公司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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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立即停止侵犯華蓋公司圖片著作權的行為;2、賠償華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8 000元(每張圖片包括經濟損失6500元、合理支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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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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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10日,蓋帝公司副總裁John J.LaphamⅢ出具《版權確認及授權書》,其中確認蓋帝公司對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關的所有圖像享有版權,有權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上述圖像。上述圖像在該公司互聯網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和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亦能看到。蓋帝公司授權華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關的所有圖像,這些圖像展示在華蓋公司的互聯網站www.gettyimages.cn上。確認華蓋公司是唯一有全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其自己的名義就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使用或涉嫌未經授權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關的所有圖像的行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該授權涵蓋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現的對于該公司知識產權的侵犯等內容。該《版權確認及授權書》附件A中所列品牌中包括Photodisc、Stockbyte。2014年2月10日,美國華盛頓州公證員ConstanceG.Chapman(任期截止至2016年10月10日)證明:John J.LaphamⅢ是親自出現在本人面前之人,且確認其簽署了本證明書所附之前述文件,宣誓其有權簽署前述文件,并確認其作為蓋帝公司副總裁執行簽署文件內容之行為是其自由、自愿之行為。2014年2月14日,美國華盛頓州州務卿Kim Wyman證明:CONSTANCE G.CHAPMAN于2012年10月10日被任命為華盛頓州公證員,任期至2016年10月10日,因此其有權在該期限內作為公證員就書面契約和文件進行確認。在本證明書所附的書面文書上顯示的日期之日其亦有該權限。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4)京方圓內經證字第04347、04348號公證書證明前述確認授權書及相應證明的中文譯本與英文原本內容相符、復印件與原件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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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路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不能據此證明華蓋公司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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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蓋公司提交了光盤二張,第一張光盤中包含網站www.gettyimages.ca及www.gettyimages.cn的網頁截屏壓縮文件、屏幕錄像文件、錄像機拍攝文件及三個文件對應的時間戳證書、tsa格式的文件,顯示上述網站中展示有編號為112144352、品牌為Photodisc,編號為dv072010a、dv117089a、dv117090b及品牌為Stockbyte的四幅涉案圖片。www.gettyimages.ca網站中的圖片上標注有“gettyimages”水印,www.gettyimages.cn網站中的圖片上標注有“華蓋創意”水印。育路公司表示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認可dv072010a、dv117090b、112144352三幅圖片在上述兩個網站中均有展示。育路公司表示其在上述網站中未找到dv117089a號圖片,華蓋公司認可上述網站中現無該圖片展示,但解釋稱系數據維護原因導致。華蓋公司另提交CN域名注冊證書,顯示域名gettyimages.cn系由華蓋公司所注冊。育路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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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張光盤中包含侵權頁面截圖壓縮文件、屏幕錄像文件、錄像機拍攝文件及三個文件對應的時間戳證書、tsa格式的文件,顯示微博名稱為“育路出國教育網”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四幅圖片作為微博配圖。育路公司表示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認可涉案微博名稱與其微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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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蓋公司提交了日期為2014年11月5日的《版權確認函》,以證明其曾就涉案圖片侵權問題與育路公司積極進行溝通。育路公司表示沒有收到該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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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蓋公司提交了其與北京百禾嘉年廣告有限公司、上海新意域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簽訂的圖片許可使用合同及相應收款回單,以證明其許可案外人使用圖片的市場單價分別為9000元、6000元。育路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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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詢,華蓋公司表示涉案微博賬號中已沒有涉案圖片并撤回相應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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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實,有華蓋公司提交的(2014)京方圓內經證字第04347和04348號公證書、CN域名注冊證書、光盤、網頁截屏及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微博截屏及可信時間戳證書、函件、圖片使用許可合同及收款回單以及一審法院的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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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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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華蓋公司提交的證據,編號為112144352、dv072010a、dv117089a、dv117090b的圖片載于網址為www.gettyimages.ca的網站并標注有“gettyimages”水印,分別標注屬于品牌Photodisc、Stockbyte,網址為www.gettyimages.cn 的華蓋公司網站亦載有該圖片并標注有“華蓋創意”水印。華蓋公司亦提交了蓋帝公司副總裁John J.LaphamⅢ所簽確認授權書以及美國華盛頓州公證員所出具公證,構成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華蓋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可以作為其享有著作權的證明,即由此確認蓋帝公司有權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Photodisc、Stockbyte品牌的圖片,華蓋公司依據蓋帝公司之授權有權在中國大陸地區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上述品牌的圖片,華蓋公司亦有權在中國大陸地區以其自己的名義對侵犯相應圖片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育路公司對華蓋公司所享有的權利及其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反證據,故一審法院對其該辯稱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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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華蓋公司主張育路公司在其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四幅圖片,對此提交了新浪微博網頁打印件、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及存有相應文件的光盤,已形成證據鏈。育路公司對該事實予以否認,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故一審法院對華蓋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育路公司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未經華蓋公司許可,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其是否收到華蓋公司發送的函件,并不影響對侵權事實的判斷。華蓋公司要求育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將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獨創性程度、育路公司的過錯程度和侵權情節等因素,酌定經濟損失數額。華蓋公司對其主張的合理支出沒有提交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一審法院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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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自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育路公司賠償華蓋公司經濟損失四千元;二、駁回華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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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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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另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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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由北京聯合信任技術有限公司與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聯合設立,該中心通過法定時間源和密碼技術的結合,給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文件頒發一個《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用于證明該電子數據文件的形成時間以及內容完整、未被更改。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負責系統的國家標準時間溯源及系統時間同步與分配。北京聯合信任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負責時間戳服務系統的建設、應用開發、技術支持以及時間戳服務中心的商業化運營。

    時間戳服務系統的取證步驟如下:1、在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官方網站www.tsa.cn上注冊為用戶,并登陸該網站的取證系統。2、運行電腦中安裝的屏幕錄像軟件進行錄像,且同時使用外錄設備對整個操作過程進行錄像。3、用戶對自己所用的取證電腦及操作環境進行清潔性檢查,具體檢查步驟如下:(1)使用殺毒軟件、安全衛士進行殺毒;(2)打開任務管理器,查看程序與進程;(3)在360瀏覽器的Internet選項中刪除歷史記錄;(4)在360瀏覽器的Internet選項下的“鏈接”中點擊“局域網”設置,以保證沒有連接代理;(5)檢查hosts文件,以保證取證電腦未經人為篡改系統、未被連接到虛擬網站;(6)在命令窗口輸入ipconfig/all命令查看本地電腦IP地址,以保證取證電腦接入互聯網的真實性;(7)在命令窗口輸入ping+目標頁面域名,以確認目標頁面IP地址,保證接入網站的真實性;(8)在命令窗口輸入tracert+目標網頁域名,以確認連接到目標頁面網絡服務器的路徑,保證接入網站的真實性。4、固定證據,具體步驟如下:(1)查看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標準時間;(2)通過搜索引擎進入待取證網站,查找并截屏保存待取證頁面及查看網站ICP備案等信息;(3)登錄時間戳網站www.tsa.cn,將截屏保存的頁面壓縮包申請時間戳,并進行驗證;(4)結束錄像前再次查看時間戳網站顯示的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標準時間;(5)錄像結束后,將屏幕錄像文件(avi格式)、錄像機錄像文件(MTS格式)分別申請時間戳并驗證。


    經過時間戳取證步驟后形成的證據內容包括:1、保全的頁面截圖(壓縮包)、對應的時間戳認證證書(pdf格式) 及時間戳證書(tsa格式);2、屏幕錄像文件、對應的時間戳認證證書(pdf格式) 及時間戳證書(tsa格式);3、錄像機錄像文件、對應的時間戳認證證書(pdf格式) 及時間戳證書(tsa格式)。每個文件在申請時間戳時自動產生一個唯一對應的數字指紋(hash值)和tsa格式的電子證書,在驗證時間戳時,將待驗證文件與申請時間戳時形成的tsa格式的電子證書進行匹配,如果文件自申請時間戳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則可通過時間戳驗證,反之則無法通過驗證。時間戳網站中有如下特別提示“已經申請過時間戳證書的原文件內容在申請時間戳后不能做任何修改,以保證文件的原始性。文件內容如果發生任何改變(如打開后保存)都無法通過可信時間戳驗證。如需查看或修改請將原文件備份并在復制文件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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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57號民事判決(簡稱最高法院第57號判決)中認定:華蓋公司主張蓋帝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而其根據蓋帝公司的授權有權在中國境內對該圖片主張相關權利。在一審中華蓋公司證明其權利的證據包括:蓋帝公司的確認授權書以及華蓋公司網站上涉案圖片的權利聲明及水印。而證明蓋帝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權利的證據主要即是公司網站上涉案圖片的權利聲明以及網站圖片上“gettyimages”的水印。對著作權權屬的審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為初步證據,除非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對初步證據的舉證要求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所涉及作品的情況等合理進行確定。本案蓋帝公司、華蓋公司擁有數量巨大的圖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網站上登載圖片并可直接網上購買的方式經營。其網站上登載圖片,雖然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但同樣是“公之于眾”的一種方式。故網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權利聲明和水印,構成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明。如果對初步證據要求過高,比如對每一張圖片都要求取得攝影師的授權證明,或者每一張圖片去做著作權登記的話,對權利人而言無疑是巨大的負擔。而且相關費用如屬于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歸根結底要由侵權人來承擔。故本案中,華蓋公司一審時以確認授權書、網站權利聲明以及圖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張權利,應認為已經盡到了初步的舉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認定其為主張權利的適格主體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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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二審詢問時,育路公司明確表示對其微博中曾使用涉案圖片的事實不持異議,并稱其在接到華蓋公司的警告后已經刪除涉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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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實,有一審卷宗材料、最高法院第57號判決及本院詢問筆錄等在案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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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以下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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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過時間戳服務系統固定的相關電子數據證據能否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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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電子數據是一種法定證據類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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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華蓋公司提交的通過時間戳服務系統固定的相關網站頁面、微博頁面屬于電子數據類證據??疾熳C據的形成方式,首先,固定證據的整個過程雖然由取證方華蓋公司自行操作,但整個操作過程由計算機中安裝的屏幕錄像軟件和外錄設備同時進行錄像記錄,且取證方對所用計算機的操作環境及相關網絡環境進行了一系列標準化清潔性檢查,此舉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當介入、操作計算機不清潔、網絡環境不真實等因素可能對取證結果造成的影響,保證了電子數據生成、儲存方法的可靠性。其次,每個電子數據文件在申請時間戳時自動產生一個唯一對應的數字指紋(hash值)和tsa格式的電子證書,在驗證時間戳時,將待驗證電子數據文件與對應的tsa格式的電子證書進行匹配,如果文件自申請時間戳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則可通過時間戳驗證,反之則無法通過驗證。根據時間戳服務系統公示的信息,文件內容發生任何改變,如打開后保存,都無法通過驗證。此種方式通過密碼技術有效驗證和保障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最后,由權威性較高的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負責時間戳服務系統的國家標準時間溯源及系統時間同步與分配,保證了電子數據形成時間的準確性。綜合以上因素,本院認為,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華蓋公司提交的通過時間戳服務系統固定的相關網站頁面、微博頁面的真實性可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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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路公司上訴稱,華蓋公司通過時間戳服務系統固定證據的過程由其自行操作,不能確定操作系統環境是否真實、操作頁面是否真實、取證時間是否真實。對此本院認為,判斷電子數據證據真實性的關鍵并不在于是否由取證方自行操作,而在于生成、儲存、傳遞電子數據方法的可靠性以及保持電子數據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因素。如前所述,華蓋公司提交的電子數據證據,不論生成、儲存方法還是保持內容完整性的方法,均較為可靠。育路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述取證過程和驗證方式存在影響證據真實性的瑕疵,并且,育路公司在二審詢問中明確表示對其微博中曾使用涉案圖片的事實不持異議,這與華蓋公司的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是相符的。因此,本院對育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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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時間戳服務系統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有效方式,通過時間戳驗證的電子數據文件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初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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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華蓋公司是否有權主張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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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路公司上訴稱蓋帝公司和華蓋公司不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華蓋公司無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涉案圖片著作權。對此本院認為,上級法院在先相關生效判決關于華蓋公司權屬證據證明標準的認定應當作為本案判案參考。最高法院第57號判決已認定華蓋公司以確認授權書、網站權利聲明以及圖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張權利,盡到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主張權利的適格主體。本案中,華蓋公司提交的權屬證據與最高法院第57號判決中描述的一致,育路公司亦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明,依據同樣的判斷標準,應當認定華蓋公司有權對涉案圖片主張著作權。因此,本院對育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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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育路公司是否應對“dv117089a”號涉案圖片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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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路公司上訴稱在一審過程中,在蓋帝公司和華蓋公司的網站上無法找到“d117089a”號涉案圖片,因此育路公司不應對“dv117089a”號涉案圖片承擔侵權責任。對此華蓋公司解釋稱因數據維護之故,暫無法顯示。本院認為,華蓋公司提交的通過時間戳固定的證據中明確顯示www.gettyimages.ca網站當時載有該幅圖片,且其上標注有“gettyimages”水印。www.gettyimages.cn網站當時亦載有該幅圖片,其上并標注有“華蓋創意”水印。以上事實結合華蓋公司提交的確認授權書、網站權利聲明,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證明其對該幅圖片享有著作權。雖然該幅圖片目前無法在www.gettyimages.ca網站和www.gettyimages.cn網站上查看,但此不足以否定華蓋公司對該幅圖片享有著作權的事實。育路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圖片,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侵害了華蓋公司合法取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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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所述,育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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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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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案件受理費五百元,由北京育路互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北京育路互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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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 ?判 ? 長 ? ?周麗婷 ??

    審 ? ?判 ? 員 ? ?張晰昕 ??

    審 ? ?判 ? 員 ? ?穆 ? ?穎? ?

    二○一六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章)?

    法 官助 理 ? ? ?劉欣蕾

    書 ? 記 ? 員 ? ? ?宋 ?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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