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步入互聯網時代,購物、交易、簽訂合同、融資貸款等商業活動越來越多地通過互聯網來進行,電子數據已經滲透到人們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發生糾紛,這些電子數據能否作為法律上的證據為司法機關所采信呢?
雖然最高法院已于2015年2月4日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如果在交易中發生糾紛,電子證據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證據類型,但具體到某一個案件中,如何證明電子證據的真實性,使其在審判過程中被司法機關直接采信,仍然是一大難題。
2015年7月,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跟微信有關的借貸糾紛案件,但與以往借貸糾紛不同的是,該案的所有證據幾乎全部是語音形式,給案件事實認定帶來不小的挑戰。最后,法院將案件中的部分聲音證據送往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專業鑒定。據負責鑒定的人員介紹,“20分鐘內的錄音收費三四千元,且一位鑒定人員至少要花費一周以上的時間完成鑒定?!?
網上交易保障中心(
www.ferrisgriffin.com)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
www.tsa.cn)聯合推出的“315電子取證”服務就有效地解決了電子證據的固化及其證據效力問題,對打擊日益嚴峻的互聯網侵權和網絡犯罪提供了權威、便捷、嚴謹、有效的證據支持。
都有哪些情況需要用到電子取證?
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網頁、音頻文件、視頻文件、圖片、版權、電商簽收、P2P在線交易、電子支付、即時通訊等電子數據保存和固化。
一、“315電子取證”的特點
1、方便、快捷。隨時、隨地取證;最快3小時內即可完成;
2、費用低廉。每次平均1000元;
3、權威可靠,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電子數據+可信時間戳=《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原件;
?可信時間戳權威證明電子證據的產生時間和內容完整性;
?可信時間戳由國家授時中心授權的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
4、證據效力強。
每份證據包括:侵權網頁(蓋有可信時間戳)、全程外拍數碼錄像視頻文件(蓋有可信時間戳)、全程屏幕錄像視頻文件(蓋有可信時間戳)、證據報告(書面),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5、安全保密。
加蓋可信時間戳的電子數據不會上傳到時間戳服務中心,通過互聯網傳輸的僅僅是電子數據的“指紋”—HASH值。
6、過程嚴謹。操作流程無懈可擊。
取證過程中多主體介入形成邏輯鎖鏈,以下任何一項的單獨重置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但上述因素疊加之后的人為修改可能性在實踐中已不存在。
A、不可復制的標準時間(國家授時中心)
B、不可修改的數據指紋(電子文件HASH值)
C、不可再生的時間戳數據(時間戳中心)
D、不可重組的取證人員小組(集體行為、制度管理)
二、電子取證流程
1、準備專用設備:安裝有專業錄屏軟件、安全軟件的電腦、專用攝像機。
2、采集固化電子數據:
A、查找、保存原文件。
B、錄屏:取證電腦使用專用的錄屏軟件對電子取證過程進行同步錄屏。清晰展現每個操作步驟及所獲內容,重要的操作步驟還將對其進行語音形式的描述。
C、錄像:使用專用的錄像設備,對整個采集固化過程進行同步錄像,完整記錄整個電子取證過程。
3、可信時間戳認證:將保存好的電子數據文件、錄屏文件及錄像文件向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申請時間戳進行可信時間戳認證并,將認證證書保存至本地計算機,形成一對固化文件,并通過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的公開驗證中心進行驗證。
4、撰寫證據報告:采集固化后真實填寫固化報告。
5、刻錄證據光盤:將所有采集固化后的證據,包括保存的源電子文件及其時間戳證書、錄屏文件及其時間戳證書、錄像文件及其時間戳證書,刻錄成光盤。
6、提交法院:作為有效的證據材料提交法院。
三、典型成功案例
1、北京首例使用時間戳固定證據案件公開宣判。原告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北京華恒漢方制藥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發布的“華恒漢方”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4幅攝影作品。2015年4月14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認定,使用可信時間戳認證的電子證據是未經篡改的,具有真實性。
2、2012年原告深圳某貿易公司訴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因原告申請深圳市版權協會(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共同建立的TSA電子證據固化平臺)對相關侵權網頁進行電子證據固化,最終法院認定深圳市版權協會出具的《電子證據固化報告》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要求,予以采納。繼而原告得以維權。
3、2012年原告深圳某文化傳播公司訴廣州某計算機系統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原告提交的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的《時間戳證書》,證明原告確為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該證明效力為法院所認可,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已經構成對原告就該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被告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勝訴。
4、國內首例時間戳技術司法應用案例。2008年1月。深圳市龍崗區法院依據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活動月”的要求,公開宣判知識產權糾紛案,其中“利龍湖”一案成為國內首例時間戳技術司法應用案例,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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