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實施在即,阿拉木斯認為,我國電子商務法總體是一部發展法、促進法,如果被理解為借此向廣大草根創業的網商、微商、代購,痛下殺手、斬草除根、秋后算賬,那他一定是完全理解反了,我們可以不去理會!
以下為阿拉木斯公開原文:
2019越來越近,有一群人的恐慌也愈發加劇,他們就是數以千萬計的廣大網商、微商、共享經濟服務提供者和代購賣家。隨著《電子商務法》實施的指日可待,各種諸如“國家正式出手,再見了,代購;再見了,微商!”的“大道”和“小道”的消息紛紛傳來,那么,他們該馬上關店嗎?誰給他們一個明確的說法,他們該怎么辦?!
在這樣一個關鍵時刻,由于我們看不到權威部門的說法,我不得不站出來,以我對我國電子商務法的理解和在這個領域二十年的工作經驗,告訴大家:
第一,我國電子商務法總體是一部發展法、促進法,如果被理解為借此向廣大草根創業的網商、微商、代購,痛下殺手、斬草除根、秋后算賬,那他一定是完全理解反了,我們可以不去理會!
第二,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從來沒有要求所有的個人網店必須辦理工商登記,從來沒有要求那些沒有工商登記的個人網店在2019年1月1號關店!
至于是否必須辦理工商登記,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而在關于“零星小額”的主管部門解釋出來之前,任何人都是無法判斷的;
第三,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對電子商務不用交稅是很多一直以來的誤解,電子商務依法納稅的要求本身一直就沒有變化,這個和電子商務法出臺不出臺沒有關系。
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法也沒有要求所有的交易必須開具發票,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也是可以的。在這一點上,早在2010年,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就有和電子商務法關于出具發票問題的第十四條完全一樣的規定。也就是說,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法制要求并沒有任何變化,任何恐慌都是不必要的。
第四,關于代購的問題,可能是有點復雜。
首先,電子商務法里并沒有任何禁止或限制代購發展的條款;
其二,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只管國內的問題,這個在法律的第二條里說的非常清楚,不可能要求什么一個海外的經營者到國內來辦理什么登記;
其三,在11月28日六部委發布的《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這個文件里,確實有“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但這個規定并不意味著禁止所有代購行為。至于海關的執法,本來就是有抽查力度的變化區間的,這個在電子商務法實施前也是一樣。
第五,由于我國電子商務法的定義涵蓋的范圍很廣,所以除了第二條所排除的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其他的諸如微商、直播電商等都一定是適用我們這個電子商務法的。
最后,關于線上線下的關系問題,電子商務法的第四條寫的非常清楚,就是“平等對待、融合發展”,千萬不可以理解為完全一致,也不可以理解為線下怎么管,線上就怎么管。如果真是這樣,在線下都沒有一部完整的“商法”的情況下,我們也沒必要專門起草出臺一個電子商務法。